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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昌邑市饮马镇光明棉纱销售部、太仓市璜泾旭辉化纤厂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昌邑市饮马镇光明棉纱销售部,住所地:昌邑市。代表人:许素贞,负责人。申报人:太仓市璜泾旭辉化纤厂,住所地:太仓市。代表人:俞雪明,负责人。申请人昌邑市饮马镇光明棉纱销售部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昌邑市龙港无机硅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鸿阳石英砂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X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太仓市璜泾旭辉化纤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