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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区支公司与王磊、梁仁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区支公司,王磊,梁仁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方笃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XX峰,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仁友,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区支公司与被告王磊、梁仁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区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区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依法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孙家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隗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