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20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