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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42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委托代理人包燕,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硕,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绪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