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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邱焕平与邱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焕平,邱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邱焕平,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邱金福,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邱焕平与邱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金福已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后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