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法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申请执行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湄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小孩的抚养费1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某某长期在外打工,自与余某某离婚后未居住在湄潭,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4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廷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