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和红与北京艺丰雕刻时光咖啡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红,北京艺丰雕刻时光咖啡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391号原告和红,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敬辉,原告之夫。被告北京艺丰雕刻时光咖啡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25号2层01-002号,注册号110108004991479。法定代表人李若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子佳,女,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代理人酒妤,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和红诉被告北京艺丰雕刻时光咖啡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辉与被告艺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田子佳、酒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红诉称,我与艺丰公司依法于2014年6月23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艺丰公司一直安排我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5小时含吃饭半小时。工资是按小时计算并发放,其中3月份的工资条有显示扣工资100元,我曾多次与石某(三联店店长)协商关于补缴我的社会保险的问题一直无结果。我于2015年5月4日提交了一份《关于我的劳动合同报酬和福利》的申请书,5月6日汪尔芳(石某店长的上一级)给予的答复是“跨年不能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都没有。”我于2015年5月19日向艺丰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我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结果,不同意其他仲裁裁决结果。请求判令艺丰公司支付我:1、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104元、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956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86元。艺丰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和红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工资,和红不存在加班情况,其自行从我公司离职,未告知原因。经审理查明,和红于2014年6月23日入职艺丰公司,职务为服务员,双方曾签订期限为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的劳动合同。和红正常工作至2015年5月19日,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艺丰公司支付和红2015年5月1日至19日期间工资833.51元。就和红工资标准一节,和红主张其工资包括工时工资、储值卡提成、福利补贴、销售成本奖等,并提交了工资条予以佐证,该工资条中载明的工资构成与其主张一致,但未加盖有艺丰公司公章。艺丰公司对和红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该公司主张和红基本工资为1560元,另有岗位津贴、销售成本奖等,艺丰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曾就上述工资构成与和红达成一致。现双方均认可和红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486元。和红主张其实行综合工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排班出勤,其于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均出勤,且有平日延时加班352小时。和红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排班表(该排班表系照片,内容载明2014年10月部分和红出勤时间),李某、邵某证言(二证人证言均载明艺丰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6天,法定节假日不排休)。艺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和红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存在加班情况。就离职原因一节,和红主张其因艺丰公司未补缴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并提交了微信往来记录予以佐证。和红提交了微信往来记录予以佐证,该记录显示和红曾通过微信发送辞职申请书,以未补缴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对此和红主张上述微信往来记录系其本人与店长石某往来记录。石某到庭接受法院询问,陈述称对于和红的离职原因记不清楚了。艺丰公司主张和红系自行提出离职,未告知原因。另,艺丰公司自2014年9月起为和红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15年8月通过社保稽核部门补缴2014年7月至8月期间社会保险。另查,和红曾以要求艺丰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一、艺丰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和红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652.38元;二、艺丰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和红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0元;三。驳回和红的其他仲裁请求。和红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结果,不服其他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8403号仲裁裁决书、工资条、排班表、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就其所主张的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和红主张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法定节假日均出勤,但其提交的排班表系照片,而证人亦未到庭佐证,故仅凭排班表和书面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和红所述之加班事实。鉴于此,本院对于和红要求艺丰公司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和红主张以艺丰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但如前所述和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法定情形,且艺丰公司自2014年9月已为和红缴纳社会保险,故和红要求艺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和红与艺丰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结果,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艺丰雕刻时光咖啡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和红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期间工资差额六百五十二元三角八分;二、北京艺丰雕刻时光咖啡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和红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一百元;三、驳回和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和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