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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玉峰、左程园申请石家庄均泰衡器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峰,左程园,石家庄均泰衡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峰,男,汉族,1976年11月生,住新乐市承安镇。申请执行人左程园,女,汉族,1986年8月生,保定市唐县人。被执行人石家庄均泰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兵。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南环东路4号。电话:8612****.本院在执行孙玉峰、左程园申请石家庄均泰衡器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