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邵德明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邵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693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跃山,局长。被执行人:邵德明,男,194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芍花园小区42栋2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34128119401118499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德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德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德明的银行存款8963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