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周保勇、李宽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勇,李宽海,德州市红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75-1号申请执行人:周保勇,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陵县。被执行人:李宽海,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德州市红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果治,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城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再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红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位于德城区陵西路70号的鲁德字第106051号和鲁德字第106052房产两处。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红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位于德城区陵西路70号的德国用字(2003)01139号土地一宗(面积2923㎡)。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宽海位于德城区二屯镇馨苑社区头百户村龙泰建材城面积为1120㎡、540㎡的生产车间两处。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买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