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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董春霞与刘亚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董某甲。被告刘某。原告董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辂珠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哥哥在化州市民主路步行街承租了一间街吧小鞋档(街边铁皮小屋),一直由原告经营。××××年××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双方交往甚少,没有感情基础,从认识到结婚只见过三次面。由于双方家长多次催促,原、被告于××××年××月××日摆酒结婚。后双方于××××年××月××日到化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长女刘某甲出生,××××年××月××日,次女董某乙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双方矛盾重重,被告无端猜疑原告,通宵达旦打麻将赌博,阻碍原告的经营,常因小事辱骂、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也不例外,甚至当街掌掴、辱骂原告等等,被告的种种恶行足以说明其对原告没有丝毫的夫妻之情。2013年7月10,原告忍无可忍了,毅然与被告分居,并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足以说明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绝无和好的可能。而被告两次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更足以说明原告在被告眼里是可有可无的,根本不足珍惜。而法院两次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变本加厉地辱骂原告,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打架,甚至扬言叫黑社会人员来“收拾”原告及原告哥哥,原告多次报河西派出所处理。可见,双方均无夫妻之情,仅存夫妻之名,这样的婚姻勉强维持的话,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基于前述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理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次女随原告入户,长女随被告入户,为方便女儿上学,各自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承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次女董某乙由原告抚养,长女刘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到化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董某乙。现两个女儿在被告家中由被告父母照顾。由于原、被告各自经营鞋店及服装店,生意上竞争的压力增加,生活上彼此不为对方和子女着想,出现了矛盾不但缺乏真诚的沟通,反而双方斗气,致矛盾逐渐激化。原告认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差异大,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先后于2013和2014年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两次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之后,原告第三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次女董某乙由原告抚养,长女刘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本院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原告每个月支付1000元给被告作为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原告同意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1000元给被告作为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直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再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处理,原、被告不要求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告户口本、(2013)茂化法丽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询问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本案原、被告是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的,相识时间比较短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发生摩擦也不相互沟通,致夫妻双方关系逐渐疏远。原、被告发生矛盾也没有积极进行沟通而是相互猜疑、互不信任致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再者,原告先后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一、二次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也没有好转。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也难以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本院调解无效,因此,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刘某甲、董某乙的抚养问题。婚生女儿刘某甲、董某乙现在在被告家由被告父母照顾,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且原、被告均表示离婚后婚生女儿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婚生女儿刘某甲、董某乙由被告刘某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刘某甲、董某乙由被告刘某负责抚养,原告董某甲每个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刘某,直至两个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