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河商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商初字第0069号原告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司马村肖庄。法定代表人常玉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佐荣,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法定代理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国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