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恒心与张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袁恒心,农民。被告:张体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恒心与被告张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恒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袁恒心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