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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勇华与周昌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华,周昌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支公司,覃海洲,曾爱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被执行人:周昌任,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支公司。被执行人:覃海洲,男,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曾爱玉,汉族,所住地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勇华与被执行人周昌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支公司,覃海洲,曾爱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昌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支公司,覃海洲,曾爱玉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勇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李勇华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昌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支公司,覃海洲,曾爱玉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69672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锢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