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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邱鹅与李强、李建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鹅,李强,李建设,龙满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邱鹅,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区。被执行人李建设,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区。被执行人龙满玉,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鹅与被执行人李强、李建设、龙满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江山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