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执行吴丽娜、刘力源、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吴丽娜,刘力源,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号金泰大厦。负责人李杰,行长。被执行人吴丽娜,女,1986年10月10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刘力源,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56-58号华城凯旋门A栋15楼。法定代表人刘力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执行吴丽娜、刘力源、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丽娜、刘力源、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