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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泰安某物资有限公司、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泰安某物资有限公司,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245-1号申请人杜某,居民。被申请人泰安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臧建玉,任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臧建峰,任总经理。申请人杜某与被申请人泰安某物资有限公司、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债权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在某有限公司债权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