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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少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某某、戴某某抢劫、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少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妃臭”,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附城镇。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4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不批准逮捕而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春花,雷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戴某某,绰号“吹泡”,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1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雷城街道办苏楼巷***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4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健,雷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锦辉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锦辉及法定代理人符华珠以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的亲属已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王渝渊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诉讼代理人陈惠珠及指定辩护人陈春花;被告人戴某某、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多密及指定辩护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雷州市南湖广场一带以摇鱼虾方式开设赌场,招揽广场群众进行赌博。于2015年2月3日,林某某因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还不思悔改,继续在南湖广场附近开设赌场。时至同年3月31日,林某某在湖广场附近聚赌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赌具数个、赌资425元。2、2015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绰号“其亮”,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雷州市“新天地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案发时13周岁)来到该网吧。王某某对林某某、戴某某提出向王某某要钱,得到林某某、戴某某的默许。接着,王某某向王某某提出要一百元,王某某听后害怕就往网吧外跑,被王某某、戴某某、林某某先后追赶并将王某某拉到“新天地网吧”旁边的小巷里进行殴打,致王某某的背部、头部、腹部等多处受伤。期间,戴某某还用一把小斧头恐吓王某某,王某某也持一把刀恐吓王某某并向王某某要钱未果,尔后,戴某某离开现场。王某某即被林某某、王某某带到“新天地网吧”门口,其时适逢民警经过,查问原由,林某某则对民警谎称说王某某偷了其朋友的钱。王某某怕被报复,不敢对民警说真话,就将身上的一百元交给了林某某。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林某某还开设赌场,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戴某某犯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陈春花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请求对被告人林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黄健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戴某某没有与林某某合谋抢劫。2、被告人戴某某中途离开,林某某拿到100元时,戴某某并不知情。3、被告人戴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请求对被告人戴某某作无罪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绰号“其亮”,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雷州市“新天地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案发时13周岁)来到该网吧。然后王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提出向王某某要钱,得到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的默许。接着,王某某向王某某提出要一百元,王某某听后害怕就往网吧外跑,被王某某与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先后追赶并将王某某拉到“新天地网吧”旁边的小巷里进行殴打,致王某某的背部、头部、腹部等多处受伤。期间,戴某某还用一把小斧头恐吓王某某,王某某也持一把刀恐吓王某某并向王某某要钱。当王某某说没钱时,即被林某某、王某某殴打。尔后,戴某某离开现场。王某某即被林某某、王某某带到“新天地网吧”门口,其时适逢民警经过,查问原由,林某某则对民警谎称说王某某偷了其朋友的钱。王某某怕被报复,不敢对民警说真话,就将身上的一百元交给了林某某花光。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1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陈某、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现场图、现场照片;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1、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雷州市南湖风景区拱桥广场一带以摇鱼虾方式开设赌场,招揽广场群众进行赌博,参与人数10至20人,投注金额5元、10元、20元不等。于2015年2月3日,林某某因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事后不思悔改,继续在风景区拱桥广场一带开设赌场。时至同年3月31日,林某某在上述地点聚赌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赌具数个、赌资4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缴获的赌具、赌资;2、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蔡某某、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现场图、现场照片;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人林某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戴某某参与了本案的抢劫犯罪,理由如下:1、被害人王某某指证并辨认出被告人戴某某与同案人对他实施抢劫行为。2、同案人供述指证案发时被告人戴某某均在现场参与抢劫被害人100元。3、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供述案发时在现场参与殴打被害人,并抢劫被害人100元。故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伙同他人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是共同犯罪的共犯,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设定摇鱼虾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以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在实施抢劫犯罪的中途自行离开,在共同犯罪中并未与同案人继续劫取被害人的财物,作用相对较小,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缴获随案的赌布一张、骰子三个、碗、盘各一个,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赌资425元,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缴获随案的赌布一张、骰子三个、碗、盘各一个,没收销毁;缴获随案赌资425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培林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黄梁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兰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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