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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奕春、邓秋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奕春,邓秋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被告邓奕春,男,汉族。被告邓秋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奕春、邓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