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金彩月与安图县朝鲜族学校、安图县教育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彩月,安图县朝鲜族学校,安图县教育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4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彩月,女,1961年7月2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在韩国劳务。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图县朝鲜族学校,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沈承泽,校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图县教育局,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李升满,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承国,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彩月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县朝鲜族学校、安图县教育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金彩月。审 判 长 李照令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金 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朴珍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