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诉保字第0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诉陆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诉保字第00033-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陆建中,男,,住浙江省桐乡市。被告: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观民诉保字第00033-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潜梅字第27491号房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潜梅字第27491号房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