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申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燕、苏国州等与陈燕、苏国州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燕,苏国州,蔡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申字第00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燕。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国州(系陈燕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竹山。再审申请人陈燕、苏国州因与被申请人蔡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1077号和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燕、苏国州于2015年9月29日以涉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燕、苏国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燕、苏国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吕 红审 判 员 时 云代理审判员 仇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