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宗惠与蒋永春、江阴市祝塘陆粮药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惠,蒋永春,江阴市祝塘陆粮药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张宗惠。委托代理人王超,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永春。委托代理人沈莲蓬。被告江阴市祝塘陆粮药械厂(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工业集中区B区(祝璜路)。经营者蒋永春。委托代理人沈莲蓬,江阴市祝塘陆粮药械厂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惠诉被告蒋永春、江阴市祝塘陆粮药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宗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蒋永春、江阴市祝塘陆粮药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宗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宗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35元(张宗惠已预交),由张宗惠负担。审 判 长 储振宇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