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爱玲等申请执行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红执字第1113号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王爱玲等申请执行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王爱玲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限你(单位)于2015年10月21日8时/分自动到本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时支付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