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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霍保合与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保合,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霍保合,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崔新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霍保合申请执行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