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余元勇与方绪寨、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元勇,方绪寨,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16-1号申请执行人余元勇。被执行人方绪寨。被执行人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元勇申请被执行人方绪寨、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石中民开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