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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姜展志与段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展志,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姜展志(曾用名姜志),农民。被执行人段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展志与被执行人段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