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7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继凯与邱小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540号原告魏继凯,男,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邱小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继凯与被告邱小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继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继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继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继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