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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诉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与徐光杰、靓健美食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诉保字第0038号申请人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坤。被申请人徐光杰,男,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靓健美食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76号8层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宇。申请人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徐光杰、靓健美食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光杰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43XXXXXXXXXXXX02的银行存款2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光杰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43XXXXXXXXXXXX0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二、扣押担保人李坤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2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淳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晁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