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肖丽娟与张嘉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丽娟,张嘉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肖丽娟,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张嘉航,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肖丽娟与张嘉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