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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肖丽娟与张嘉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丽娟,张嘉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肖丽娟,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张嘉航,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肖丽娟与张嘉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