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李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