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双方按农历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何某乙、××××年××月××日生育了次女何某甲,××××年××月××日生育了三女何某丙。由于与被告相处的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姻其础差,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总是无理谩骂和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只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但被告毫无悔改之意,且怀疑原告有外遇,对原告横加指责。2014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感情难以愈合,和好无望。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不幸婚姻带来的痛苦,现再次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2、原、被告共同生育的长女何某乙、次女何某甲由被告抚养,三女何某丙由原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两块面积约5亩虾池,由原被告平均分割;4、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分担;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及三名女儿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婚姻。3、2014湛徐法民一被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何某辩称,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被告感情较好。××××年××月××日原、被告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了长女何某乙,××××年××月××日生育了次女何某甲,××××年××月××日生育了三女何某丙。目前,长女何某乙、次女何某甲随被告生活;三女何某丙随原告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常因些家庭事务发生纠纷。2014年5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18日,本院以(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58号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6月26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三名女儿,是一个幸福美满家庭。只是近段来,双方常因些家庭事务处理意见不一,致夫妻关系不和,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积极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增强家庭观念,多为孩子着想,还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符立兴审判员 邓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