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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路支行与谢薛照、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路支行,谢薛照,周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路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815号东方高尔夫花园8#楼01-02.7#8#连体01-04店面。法定代表人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魏军英,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薛照,男,汉族,1953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周青,女,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路支行诉被告谢薛照、周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债权已得到全部清偿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42元,减半收取30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