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士凯与李学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士凯,李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胡士凯,被执行人:李学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士凯与被执行人李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