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刘某某,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刘甲,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退给原告刘某某150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