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异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宝明与贺国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明,贺国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明,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住神木县神木镇迎宾小区。被执行人贺国开,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油库路南。被追加人高艳情,女,1973年8月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油库路南一巷,系被执行人贺国开之妻。本院依据(2012)神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宝明申请执行贺国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宝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高艳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宝明称,被执行人贺国开向申请执行人李宝明的借款发生在被执行人贺国开与高艳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贺国开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高艳情作为被执行人贺国开之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李宝明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被追加人高艳情辩称,被执行人贺国开向申请执行人李宝明的借款虽发生在被执行人贺国开与高艳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加人高艳情向法院提交高艳情长女贺高静的情况说明一份、肖玉英的证明一份、神木县迎宾路街道驼峰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向贺国开的调查笔录一份,载明被执行人贺国开与被追加人高艳情系夫妻关系,其所欠李宝明的债务高艳情不知情,所借款项用于购车,其余款项做生意亏损。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国开与被追加人高艳情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1月21日,被执行人贺国开向申请执行人李宝明借款3977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追加人高艳情未提交该笔债务系被执行人贺国开的个人债务的相应证据,亦未提交有关其与贺国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李宝明知道该约定的证据,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李宝明的追加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高艳情为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