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文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为144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禤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