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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文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为144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禤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