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边志红诉被告王胜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志红,王胜国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24号原告边志红,男,汉族,顺平县人。被告王胜国,男,汉族,顺平县人。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志红诉被告王胜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冀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月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