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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小荣、姜学礼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荣,姜学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7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荣,无业。1988年2月因扒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01年9月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198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胜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姜学礼,无业。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荣、姜学礼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荣、姜学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05月0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小荣、被告人姜学礼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莲花血鸭馆内,趁被害人张某不注意扒窃其放在身边的一个男士提包,包内有一台I**牌X220T429826c笔记本电脑和现金930元等物品。得手后,张小荣、姜学礼将笔记本电脑以600元的价格销赃,将男士提包遗弃,后张小荣分赃770元,姜学礼分赃760元。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IBM牌X220T429826c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130元,男士提包因无法鉴定真伪未对其价格进行鉴定。2015年5月13日12时许,姜学礼、张小荣趁南昌市洪都大道赣南客家风味餐厅店内收银台没人之际,将被害人毛某放在收银台内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盗走。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苹果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1150元。当日14时许,民警在西湖区系马桩街老南昌面馆将姜学礼、张小荣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赃物苹果4代手机收缴并发还被害人毛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荣、姜学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毛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小荣前科判决书:(2013)东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姜学礼前科判决书:(2013)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小荣、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姜学礼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荣、姜学礼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荣、姜学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荣有多次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系二次盗窃,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二、被告人姜学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