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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卓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招景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卓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范汉维。委托代理人:吴权毓,是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招景棉,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卓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招景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10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卓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6元(原告已预),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