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2015)02715原告唐琳诉被告吴向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715号原告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抚养费及财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14日起诉书副本尚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原告自行承担50元。审判员  薛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