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妙素与裘涨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817号原告杨妙素与被告裘涨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妙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裘涨甩因中风,现在奉化市康复医院住院,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红星西侧2-304室的房产,暂时不宜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妙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裘涨甩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裘涨甩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妙素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88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28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