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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执行人叶丽秋、叶丽琴、池晓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叶丽秋,叶丽琴,池晓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吴万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贵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丽秋,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叶丽琴,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池晓安,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执行人叶丽秋、叶丽琴、池晓安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申请执行人已撤回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先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95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苏国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