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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皮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石首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王老村*组**号。2015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4日被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王老村*组*号。2013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7日止。2015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4日被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辩护人田丁,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仙桃市汉江大道*号香岸华府*栋*单元***室。2015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4日被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被告人皮某某的辩护人徐祥、王某某的辩护人田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皮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经过商量,分别假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广东商人、送“化工染料”的商贩,先后在湖南省华容县城区、湖北省石首市城区的机关单位门口,以低价买进送“化工染料”的商贩手中用橡皮擦冒充“化工染料”,然后高价卖给广东商人获利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共同作案二起,骗得黄金首饰三件、现金人民币20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皮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窜至湖南省华容县城区,首先由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城区城中路某店铺门口物色到被害人胡某某(40多岁的妇女),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胡某某谎称自己是广东来的商人,以让被害人胡某某给他带路去国税局找局长为由,将被害人胡某某诱至华容县国税局门口,然后由被告人皮某某假扮该局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胡某某搭话,被告人王某某借故走开并在不远处观察。此时,被告人张某某拿着冒充“化工染料”的橡皮擦向被告人皮某某问路,被告人皮某某假装指路并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中买了一个橡皮擦,并对被害人胡某某说该物是一种进口染料,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便离开。这时,被告人王某某扮的“广东商人”过来,用400元将被告人皮某某手中的“化工染料”买下,也故意当着被害人胡某某的面前说这是一种进口染料,被告人皮某某手里有多少自己要多少。于是,被告人皮某某便乘机劝说被害人胡某某将张某某手中的“化工染料”买下,再以高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皮某某陪同被害人胡某某追上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胡某某将自己身上佩戴的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取下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把冒充“化工染料”的橡皮擦交给被害人胡某某。随���,三被告人借故坐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皮某某和张某某将骗得的黄金首饰变卖所得赃款除去路途开销外,其余赃款三被告人平均分赃。其赃款均已用于个人挥霍。经湖北省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所骗被害人的三件黄金首饰价值9802元。(二)、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皮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窜至湖北省石首市城区,被告人王某某假扮来自广东的商人并物色到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皮某某假扮民政局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售卖“化工染料”(实际是“小怪才”牌橡皮擦)的女商贩。三被告人以上述同样的手法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400元。三被告人诈骗得手后坐车离开现场。事后,除去900元路途开销外,其它赃款三被告人各分得6500元,均已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在湖南省华容县城区曾经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皮某某归案后共同退赔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400元(各10200元),得到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及对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作案时现场监控视频及获取照片,被告人皮某某、王某某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周某某在银行取款查询记录,石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作案工具的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证(2014)840号价格认证意见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刑初字第106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上海看守所人员信息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皮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某赃款的票据及被害人的谅解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赃款的票据及被害人的谅解意见书,公安机关对发案、破案、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被害人周某某的户籍身份证明,三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及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王志宏、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另一起公安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共同退赔了全部赃款,均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皮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 志审 判 员  刘敦云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