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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丕秀,冉祯清与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冉祯清,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2日,重庆市开县人。原告赵丕秀,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15日,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193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4643-9。法定代表人郑清术,主任。出庭负责人谭英荣,系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程英(特别授权),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祯清、赵丕秀诉被告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同意对其申报的奖励扶助申请进行重新审批,并于2015月10月13日为其落实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祯清、赵丕秀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祯清、赵丕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祯清、赵丕秀负担。审 判 长  安保庆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