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4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丽利与孙喜山、李俊文、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天赫担保有限公司、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444-7号原告:杨丽利,女,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李俊文,女,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孙喜山,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俊文,职务董事长。被告:唐山天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李俊文,职务董事长。被告: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李俊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利与被告李俊文、孙喜山、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天赫担保有限公司、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利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丽利担负。审 判 长 朴毅代理审判员 王建代理审判员 李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