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江、王云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江,王云兵,蔺东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49号,组织机构代码16693879—5。法定代表人邢大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江,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王云兵,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蔺东丰,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北支行与赵江、王云兵、蔺东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