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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功明、李再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李功明,李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国际8楼811房。法定代表人凌海鹰。被执行人李功明,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李再兰,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功明、李再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未交纳评估费,司法评估委托工作终止,致使本案执行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仲调字第43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钧审 判 员  黄 柯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