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向广、尹雪梅、王晓兰、曾华荣、周利、黄四川、王明召、谢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向广,尹雪梅,王晓兰,曾华荣,周利,黄四川,王明召,谢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应林。被执行人:向广。被执行人:尹雪梅。被执行人:王晓兰。被执行人:曾华荣。被执行人:周利。被执行人:黄四川。被执行人:王明召。被执行人:谢述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向广、尹雪梅、王晓兰、曾华荣、周利、黄四川、王明召、谢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5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兰、曾华荣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5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