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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9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大全与李年春,梁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全,李年春,梁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604号原告杨大全。被告李年春。被告梁伦坤。原告杨大全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李年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保证人为被告梁伦坤。原告经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年春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被告梁伦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李年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5年4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的借款属于李年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大全对被告李年春、梁伦坤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杨大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梅念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雪芬 更多数据: